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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办法  
发布时间:2014-07-09     作者:     浏览次数:

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2014年修订)—普通高校相关内容

一、说明

1.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:大学一、二年级为一组,三、四年级为一组。

2.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。测试项目为①身高、体重,②肺活量, ③50米跑,④坐位体前屈,⑤立定跳远,⑥引体向上(男)/一分钟仰卧起坐(女),⑦1000米跑(男)/800米跑(女)。

3.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,满分为120分。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,满分为100分。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,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,满分为20分;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,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,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。

4.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:90.0分及以上为优秀,80.089.9分为良好,60.079.9分为及格,59.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。

5.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,记入《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〉登记卡》(附表1)。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,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%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%之和进行评定。

6.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,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;成绩达到优秀者,方可获体育奖学分。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,《标准》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。

10.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疗单位证明,体育教学部门核准,可暂缓或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《免予执行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(附表2),存入学生档案。确实丧失运动能力、被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残疾学生,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,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需注明免测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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